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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事前公示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14   浏览量:334  
  


  行政处罚信息事前公示属于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的一部分。所谓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在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按照“谁处罚谁公示”原则,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示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信息事前公示的内容是公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即主要是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职责行使有关的信息。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1)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2)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 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

· 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及计算方式

· 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规定

· 行政处罚管辖之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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