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7 浏览量:394
行政处罚的无效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范畴。无效的行政行为则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即自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就不具有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无法通过补正的方式改变其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效: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没有依据,应当是指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即该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无处罚资格,没有行政处罚权。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即并不是所有违反程序行为都无效,必须是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影响实体决定内容的程序违法,才构成无效。比如未履行听证、回避、送达等关键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