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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7   浏览量:374  
  


  行政处罚的无效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范畴。无效的行政行为则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即自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就不具有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无法通过补正的方式改变其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效:

  (1)行政处罚没有依据的。没有依据,应当是指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即该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处罚的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无处罚资格,没有行政处罚权。

  (3)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即并不是所有违反程序行为都无效,必须是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影响实体决定内容的程序违法,才构成无效。比如未履行听证、回避、送达等关键程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 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及计算方式

· 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规定

·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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