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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7 浏览量:396
实践中,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一般并不一致,有的情况下可能两者间隔较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这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争议。但是,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发生了变化,如被修改或者废止,此时就产生了是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是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的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这与其他法律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具体内容是:
(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此即“从旧原则”,是指发生在新法生效前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旧法处理,不适用新法。该原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包含了不得要求公民遵守还未制定的法律的精神。
(2)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此即“从轻原则”,是指新法生效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处理,前提应是新法规定的处罚比旧法轻,或者新法不认为违法。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这里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是针对行政处罚实体规则而言的,不包括程序。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但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即“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2)“从旧兼从轻”原则仅是一般的适用原则,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作出特别适用规定的除外,如实体法对某些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作出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