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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及计算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7   浏览量:404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各自的时效制度。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即不再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分以下几种情形:

  (1)两年的追责期限。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满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五年的追责期限。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延长至五年,即这类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五年内,未被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发现,在满五年后,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所谓“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具体涵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家用电器、特种设备、食用农产品、生猪屠宰等领域。所谓“涉及金融安全”的违法行为,具体应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以及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3)例外规定。在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上,一般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行政处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追责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即违法行为完成之日或者停止之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这里的“继续状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例如非法拘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

· 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的适用

·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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