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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适用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6   浏览量:1350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款项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时,对没收违法所得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1)对没收违法所得作了普遍授权。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照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原《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种类,对于相关的处罚由单行法规定。在单行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无法没收违法所得,导致某些领域中违法成本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这一方面符合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而获益的基本法理,另一方面也回应了执法实践需求以及要求在规章设定权中增加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意见。当然,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作出普遍授权,并不是一味要求在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中都必须查清当事人有无违法所得的情形,也不是机械地要求行政机关对所有当事人一律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在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前提下,对于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应当有一定的裁量权。

  (2)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包含了成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如没收业务收入、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等。违法所得仅指因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仅指金钱不包括具体的有形物。另外,在具体计算违法所得时,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原则上也应计入违法所得。

  以往实践中,有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但是,对于没有明确计算标准的,存在多种算法。比如“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也称“总额说”)、“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也称“利润说”)等,区别在于是否扣除成本,给行政执法实践带来不少困扰。如果按照“利润说”的计算标准,违法行为人只是将原本就不属于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交由国家,并没有受到惩戒。所以,按照行政处罚的本质功能,没收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只有采取“总额说”方能体现其作为财产罚应当具有的惩罚性。

  (3)违法所得中除依法应当退赔部分外应当予以没收。《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均明确在当事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民事责任优先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依法退赔部分不予没收,在没收违法所得环节先行退赔,遵循了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的原则,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经行政机关调查后难以确定的民事赔偿事项,该民事赔偿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此,《行政处罚法》第74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国库退库制度:“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4)违法与所得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表明所得款项来自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与所取得的款项之间具有直接的、客观的、常识认可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违法所得应当具有证据价值,对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能起到证明的作用。例如企业从事某项应取得行政许可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业务,其所获取的经营收入与擅自经营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属于违法所得;企业应办理备案手续但未办理的,其取得的经营收入与未办理备案违法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违法所得。

  同时,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仍应视为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视为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所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案件行刑衔接制度

· 行政处罚协助制度

· 行政处罚管辖权争议的处理

· 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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