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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处罚人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19 浏览量:712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当事人因违法而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者分属不同的法律责任范畴。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导致这两种责任时,行为人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不可免除性,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因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因为承担了民事责任就不接受行政处罚。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民事赔偿责任首先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可以进行调解,如仍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经法院判决,由司法途径解决。二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即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承担行政责任。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构成犯罪了,为了不放纵犯罪,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在将要进行行政处罚时,已经知道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可以直接移送有关部门起诉,进行刑事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反之,已经进行过行政处罚的,则仍有可能进行刑事处罚。只是在进行刑事处罚时要考虑已进行过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