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处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19 浏览量:1186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确立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一原则排除单纯的处罚主义。执法机关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处罚的目的是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就是为了突出教育功能,可以通过教育实现法治目的的,能不罚者就尽量不罚或者少罚。
行政处罚不仅要通过给予违法行为人经济上的制裁,更要通过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督促行为人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行政机关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手段之一就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给予行政处罚,决不单纯是为了惩罚。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应当把处罚的手段与教育的目的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般的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更应强调教育,对违法者和广大群众进行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使广大公民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保障法律的实施,防止违法和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离不开对法制的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才能有群众基础。对少数违法分子,要给予行政处罚,更要注重宣传教育,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与教育二者不可偏废,不能以罚代教。只有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达到处罚的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 行政处罚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