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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受行政处罚人的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19 浏览量:698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了受行政处罚人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
(1)陈述和申辩权。陈述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说明和介绍的一种行为;申辩,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申述理由和辩解的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有权就行政机关拟对自己的处罚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陈述和申辩权。不仅如此,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将给予的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有条件和可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依法”,主要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3)提出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通过侵权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受害人所进行的赔偿。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 行政处罚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