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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1601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这项制度对于保证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进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前提是必须依法。依法就是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所谓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除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职权,履行自身的诉讼职能外,还要依法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实行的全面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贯穿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而言,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

  (1)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些都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的有力监督。

  (2)侦查监督。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少量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外,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通过批准程序对公安机关这一部分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进行监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起诉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或者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一审查是对公安机关工作结果,即犯罪事实是否查清、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审查,也是对公安机关工作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的审查,并最后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断。审查起诉本身就是法律监督。

  (4)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体现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5)执行监督。具体包括:死刑立即执行时,临场监督;对监外执行的监督;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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