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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程序与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8   浏览量:971  
  


  补充鉴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认为鉴定意见有疑点、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确或者所提供的鉴定意见有遗漏等,可能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提出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原鉴定意见确有疑点、遗漏或者因果关系不明显,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并将补充鉴定意见及时告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以及其他原因影响鉴定人作出正确鉴定的,其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提出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需要重新鉴定情形的,可以驳回申请,并应当说明理由,如果原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人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重新鉴定,对于应回避的鉴定人员所做的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的,侦查机关应当重新聘请或指派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在程序与条件上作了详细规定。

  1.补充鉴定的程序与条件。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1)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2)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3)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4)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5)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重新鉴定的程序与条件。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6)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对于鉴定意见,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但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近亲属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 刑事诉讼鉴定的目的和主体

· 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的保管与处置

· 制作讯问笔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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