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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30   浏览量:3328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立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它具有合法性、及时性、强制性和执行主体的广泛性等方面的特点,是一个完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刑事诉讼结果的最终体现。

  但是,并非对判决、裁定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全部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仅指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对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等。而执行机关等对罪犯进行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属于司法行政活动,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

  执行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1)合法性。执行的合法性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所执行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时立即释放在押被告人的除外);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包括交付执行时,必须移送完备的司法文书及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刑罚变更时,应当依据法定条件和遵照有关管辖及程序的规定进行,不可任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否则就是违法。

  (2)及时性。执行的及时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应当迅速执行,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阻止和拖延。只有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的有罪裁判,才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使国家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得到保护,实现国家刑罚权;也只有及时执行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才能使无辜或者不应受到刑罚的公民尽快被释放或者恢复人身自由,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反之,无故干扰和拖延生效裁判的执行,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或者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或者使生效裁判丧失执行条件,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国家和人民;或者使错误追究得不到及时纠正,使无罪的、应当免除刑事处罚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继续遭受侵犯。所有这些,都说明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须要迅速及时。

  (3)强制性。执行的强制性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尤其是被判刑人,不论其是否同意裁判所确定的内容,都应当被强制无条件地执行,如果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生效的有罪判决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代表国家、依据法律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和保证加以强制实行,任何人不得阻碍生效裁判的执行。

  (4)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是指有权力和义务执行生效裁判的机关、单位和机构在范围上的宽泛性和层次上的多样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力和义务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主体,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外,还有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等。由此可见,执行的行为主体比进行任何一项诉讼程序,如侦查、起诉、审判等的主体都复杂,范围都宽泛。因此,执行主体的广泛性是执行程序的又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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