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8   浏览量:784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包括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应当说明的是,这些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同样要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关侦查人员、线人的人身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民的个人隐私,防止技术侦查过程、方法被泄露。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该证据会造成泄密、提高罪犯的反侦查能力、妨碍了对其他案件的侦破等后果。

  (3)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这里规定的“必要的时候”,主要指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不足以使法官确信这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无法作出判决。另一种是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还是无法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在这两种情况下,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侦查的方法、过程等进行核实,向侦查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看相关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观看相关的录音录像等。应当注意的是,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的审判人员必须承担对有关人员身份、技术侦查的具体方法的保密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三十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

  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建议不在法庭上质证,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原则性规定

·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执行程序及要求

·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及执行主体

· 人身检查的适用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2084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