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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鉴定的目的和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7 浏览量:1443
鉴定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鉴定以其活动的科学性,对揭示物证、书证的证明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鉴定意见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因此,鉴定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解脱无辜,具有重要作用。
1.鉴定的目的是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侦查机关常用的专门性鉴定包括: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法医物证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即对指纹、脚印、字迹、弹痕等进行的鉴别判断活动)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此外,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有的案件还需进行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的鉴别判断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判断活动)等。在侦查中,有些案件往往会遇到上述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比较准确地查明案情。解决这些专门性的问题必须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对案件的某个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2.鉴定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经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通常是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
“专门知识”是指某一专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如法医学、弹道研究、指纹研究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规定,鉴定人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我国各级侦查机关一般都设立了从事有关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配备鉴定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属于就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员。作为侦查措施的鉴定,鉴定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刑事技术人员或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侦查机关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担任,鉴定人应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由人民检察院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同意。
·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的保管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