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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16   浏览量:1573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证实犯罪,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防止执法部门在这一问题上出现偏差或权利滥用。所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后,解除扣押、冻结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回。其中“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核实证据,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进行认真分析,认定该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冻结的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并非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无任何牵连。“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是指自确定该查封、扣押物、冻结款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与犯罪行为无关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里规定的“予以退还”是指将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交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财物、文件所有人,将邮件退还原邮电企业,由邮电企业按照邮件投寄要求办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一旦查明与犯罪无关,应当及时解冻,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减少公民的损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处理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作了具体规定:

  (1)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2)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3)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 公安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期限与续冻期限

· 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主体、范围、依据及相关规定

·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般顺序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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