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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6   浏览量:1975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调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的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对此,《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1)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负责,是指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分工。《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第十八条规定了案件管辖分工,即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包办代替,越权行事,也不能互相推诿,不负责任。

  (2)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追究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要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任务。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互相扯皮。

  (3)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互相制约在《刑事诉讼法》中许多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均有体现,如法院、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才能逮捕,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就应当放人。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或者复核。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等等。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分工负责是前提,没有分工负责,就谈不上配合和制约。配合和制约是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正确处理案件,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的保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上述部门在行使侦查职权时,同样要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 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 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权的规定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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