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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1   浏览量:1536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如合同书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范和承包合同的管理。当然,如果实践中承包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承包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则仍然应当确认承包双方事实上的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因此,要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清楚。

  这里的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即: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这是承包合同对于承包标的的规定,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期限是承包方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期间。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由于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定的,当事人只能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承包期限。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用途,承包方应当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土地承包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主要是确认承包双方承包合同的目的和用途,即农业、渔业、牧业和林业等。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除了这些权利义务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指导性条款,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时一般应约定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况约定其他的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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