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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3   浏览量:397  
  


  许多情况下,受让方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实行规模经营,需要平整土地、改良土壤,提升地力,特别是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为适应规模化工业化生产的需要,通常还要修建一些农业生产设施以及农业生产的附属、配套设施。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1)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这里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应当是指设施农业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2)在投资改良土壤、建设相关设施前应当征得承包方同意。这是因为受让方通过流转从承包方那里取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期满后,承包方要收回承包地亲自耕种或者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受让方投资改良土壤、建设相关设施都可能影响承包地的利用,从而影响承包方的权益,理应征得承包方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投资改良土壤、建设相关设施,除了应“经承包方同意”之外,还应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按照现行政策,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3)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单独协商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三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的确定及收益的归属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及其证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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