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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含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6-23   浏览量:330  
  


  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除家庭承包外,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属于家庭承包范围内的其他农村土地的承包,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承包,其具体含义如下:

  (1)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范围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且不宜采用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即通常说的“四荒”地,属于未利用地,即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对于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交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一般实行家庭承包,依据“人人有份”的原则进行分配,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对于“四荒”地,由于其不属于农用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等,农业生产价值不大或开发成本较高,依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以实现其更高的经济价值。基于土地用途的划分和社会功能的差异,农村土地承包区分不同的承包方式,其法律性质、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2)其他方式承包主要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具体形式。招标是通过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见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其签订合同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四荒”地的承包过程中,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为开发“四荒”地可以通过招标程序将特定范围的农村土地承包给出价最高的承包人,以实现“四荒”地的市场价值最大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四荒”地的拍卖中,发包人事先发布“四荒”地的拍卖公告,然后在公告的拍卖日期和拍卖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四荒”地承包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公开协商则是公开“四荒”地承包的信息,然后与自愿承包者进行协商谈判的交易方式。

  (3)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是按照商业原则进行的承包,一般不限制承包方的资格。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四荒”地的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除事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外,还应当事先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管理

· 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规定

· 承包地调整的条件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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