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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6-23   浏览量:308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去以直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实行“四荒”地的承包经营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也可以将“四荒”地的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所谓“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即集体经济组织明晰本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收益份额,将土地经营权折股量化给本集体经济成员,在将土地经营权折股量化后,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可以将“四荒”地承包出去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或者将“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四荒”地虽然属于未利用地,但是为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仍然应当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环境保护、农业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破坏性和掠夺性的开发利用,不得进行非农业用途的开发利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 农村土地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含义

·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规定

· 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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