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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6-25   浏览量:330  
  


  在本集体经济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自愿承包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所谓“同等条件”,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竞包者同时参与经营权的竞争,在两者农业技术力量、资金状况、信誉状况、承包费用等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本质上是以商业方式利用“四荒地”增强集体经济力量的土地承包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发包。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承包条件上均优越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理应由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包。

  这里规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优先承包权,是法定优先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即使约定承包期届满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也不得对抗该法定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规定该优先权的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再主张优先承包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使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甚至提出比原合同内容更为优越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的,不予支持。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 农村土地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含义

·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规定

· 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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