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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6-25   浏览量:446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遵循以下特别程序:(1)方案实施后,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表决通过;(2)对于表决通过、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审查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并签订合同。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的利益,防止个别人员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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