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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6-25   浏览量:36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对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该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己经营无需取得权属证书,但是如果需要流转,则必须首先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即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方可自由流转。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系采用市场化的原则承包和流转的,如果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则势必造成权属的混乱和流转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与之不同的是,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须登记,但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2)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的规定

· “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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