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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6-25 浏览量:460
“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是依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是以市场化方式治理“四荒”地的体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也就是说,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是个人合法财产。
首先,对于承包收益,不管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收益都是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此处的“个人收益”或者“承包收益”,不仅包括承包方生前个人承包已取得的收益,例如,承包方生前已经栽种的树木、种植的作物等土地出产物,也包括由于承包经营周期较长,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即预期收益)。
其次,对于土地经营权的继承。承包方的继承人可以在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内继续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经营“四荒”地,取得承包收益。这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最大区别。家庭承包方式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在“户”内成员仍然生存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继承的;即使在“绝户”的情况下,由于家庭承包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将其发包给其他需要土地的集体成员,亦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四荒”地不同,其更强调经济效益和财产属性,被视为承包方的个人财产权利,在剩余承包期内,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续承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程序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