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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3   浏览量:394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的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具体而言,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以下途径:

  (1)协商。所谓协商,是指当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在无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仅由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彼此都认可的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但和解协议无法律效力。

  (2)调解。所谓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并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同时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但这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无法律效力。

  调解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于村民小组或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发生纠纷后,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调解;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发生纠纷后,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其他的调解部门可以是政府的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政府设立的负责农业承包管理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

  (4)诉讼。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也不愿进行仲裁时,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需要注意的是,协商或调解不是仲裁和诉讼的前置程序,仲裁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的,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在仲裁机构仲裁之后,如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程序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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