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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4   浏览量:406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以后,应当及时利用承包地开展生产经营。实践中,为了提高生产经营效益,提高土地利用率,或者土地经营权人不再直接经营承包地,可能需要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经营权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给其他人,由其他人经营承包地。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也必须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例如,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但是,土地经营权人流转取得经营权,目的就是经营承包地并取得收益,一般情况下,土地经营权人不应当随意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给其他人,更不能为转手谋利而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而且,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可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损害,特别是承包方并不了解通过再流转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其他经营者,其权益容易受到其他经营者的损害,因此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应当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且向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仅有承包方书面同意,才是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前提条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只是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了其土地经营权之后的监管措施。备案的目的是以备查询,备案与否并不对再流转合同的生效造成影响。

  (2)上述所称“承包方书面同意”,既可以表现为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其土地经营权时单独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也可以表现为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事先的概括同意,还可以表现为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合同中作为当事人签章,或在该合同上明确表示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 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规定

· 土地经营权人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的规定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

·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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