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管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4   浏览量:630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近年来,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因此,有必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2)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4)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2.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具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3.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即法律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上述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 土地经营权人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和配套设施的规定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

·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1589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