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3   浏览量:1132  
  


  依法成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仅规定了承包方可得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形,当然,在承包方存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之时,受让方亦可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是指农地具备现实的耕作条件,但经营人却不进行耕作,致使农地闲置荒芜。弃耕抛荒影响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的粮食安全也将受到威胁,违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对此条件的认定,关键在于“连续两年以上”这一时间要素,而与受让方弃耕抛荒的动机、目的、原因无关。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包括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也包括受让方实施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行为。

  (4)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认定“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应以受让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前提,应当根据合同目标和违约形态,结合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的比例、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时间因素对合同目标的影响程度以及违约后果、损害能否得到修补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当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发生后,承包方也可不选择解除合同,而选择直接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也就是说,在承包方不主动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发包方可以代位行使解除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的确定及收益的归属

·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 土地承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及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854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