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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3   浏览量:114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这样规定,明确承包方可以只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不因流转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而且,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益,让承包方放心地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将承包地交由他人耕种,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流转”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按照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承包农户处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原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区分,将其中发生移转物权效果的转让、互换,在第二章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中予以规制;将其中仅发生债权效力的出租(转包)、入股等,在第二章第五节“土地经营权”中予以规定。

  承包方自己经营时,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此时未设立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通过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转让和互换的客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效果是原权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不发生流转出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效果。

  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反映的是以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为受让方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关系。土地经营权为“三权分置”之下所新设的一种权利类型,其与所有权、承包权并列为土地上的三种权利。具体而言,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也即基于承包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在经营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并未改变,只是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从直接行使转变为间接行使,实现了从承包方直接经营到交由他人经营的转变。换言之,土地经营权并不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即并不影响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流转土地经营权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方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也并不是发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而仍然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原承包方仍然保持其土地承包方的地位。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

· 土地经营权的登记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 不得因发包方变动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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