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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3 浏览量:465
土地承包纠纷,既有民事性质的、也有行政性质的,还有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内部管理的问题。对上述各类纠纷是否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关键是要认识这些纠纷的性质,即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权利是否属于民事权利。如果这些纠纷涉及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人民法院将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如果这些纠纷涉及的权利并不属于民事法调整的范畴,则不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因承包合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以及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继承、侵权等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则归属于行政部门解决;而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分配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内部的管理职能,当事人以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3)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4)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5)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6)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7)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8)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际上是村民身份的反映。对村民身份的认可是取得土地承包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在很多方面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另一方面,目前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理由;而如果人民法院将这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则可能会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此类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涉及的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而发生的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补偿费用分配的问题,因此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经由国家征收行为而归于消灭的补偿,应属农民集体所有。在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用于分配数额的时候,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会综合考虑集体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而确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此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因此,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