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期,区分不同用途的农用地,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这里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是不允许承包经营各方约定随意变更的。如果当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该期限,则承包方可以请求延长到相应的期限,当然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也不得超过该期限,超过的部分无效。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草地是指以生民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所谓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应当理解为在第二轮承包期届满后,如果承包方愿意继续承包原有土地,土地承包政策不变,土地承包期自然延长三十年。发包方既不能在第二轮承包期届满后收回承包地重新制订承包方案打乱重新分配,也不能要求支付承包费。当然,对于新增人口可以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配给承包地,同时符合第二十八规定时可以调整承包土地。总体上,在第二轮承包期届满后,第三轮土地承包应当继续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土地承包政策,既不能打乱重分,也不能完全忽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权,这有利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末期农户可以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预期,确保承包农户持续而稳定的土地投入。
关于承包期的计算,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施的初始时间不统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统一规定起算的具体时间节点。实践中,各地大约在1978~1984年开始第一轮承包,承包期不低于十五年;第二轮承包则在第一轮承包期限届满后延长三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将可以达到七十五年。对于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则根据各地关于草地和林地承包期的不同规定,草地承包期相应延长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相应延长三十年至七十年。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的规定。对于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期限,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 土地承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