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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30   浏览量:1416  

  


  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这里的“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无论男女老少、体弱病残。出于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还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过程中都平等地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发包方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处置自己的权利,即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需强调的是,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必须是基于“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民主协商”要求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完成承包,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应当与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不得搞“暗箱操作”, 不得搞“一言堂”强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承包方案。这里的“公平合理”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所承包的土地在土质的好坏、离居住地距离的远近、离水源的远近等方面不能有太大的差别。即使有差别,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质上是自治性团体法人,应当遵循团体自治的基本原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应当由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发包。为了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体现大多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承包方案的确定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就是必须经过大多数集体成员的表决通过才能实施,否则会导致土地承包方案无效。

  (4)承包程序合法。承包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程序进行的承包无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②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③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④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⑤签订承包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在土地承包中除了应当遵循以上规定的四项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的总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 农村土地承包承包方的权利

·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

·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义务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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