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承包方的义务
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不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且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承担以下法定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和国计民生,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必须保障承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这里的“非农建设”,主要指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依法保护土地”,是指作为农村土地利用人的承包方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质和质量。所谓“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农村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农村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性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所谓“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例如在农村土地上过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上长期排污,使土地完全盐碱化,不能被利用。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除了上述规定的承包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外,对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的其他义务,承包方应当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