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06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均受我国民事法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规定了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之所以要规定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使土地承包当事人明了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有效地保护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列举的承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包括: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发包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正在继续,被侵权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发包方正在实施侵害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时,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有权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要求其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适用以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为条件,若行为人尚未开始实施违法侵害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实施,则不适用。人民法院根据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的请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发布停止侵害令,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发包方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妨碍的排除,原则上由侵权人实施,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行排除该妨碍,并因此花费了费用,则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该费用。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适用该责任方式须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尚未发生实际损害。若发包方的行为对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有致害的可能,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要求发包方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如发包方在承包地边堆放村办企业所需的化工原料,如遇暴雨将严重污染承包地,承包方即可以要求其移至他处。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返还该财产。返还财产的含义较为丰富,既包括物权法上返还财产,也包括债法上的返还财产。物权法上的返还财产即返还原物,债法上的返还财产包括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有体物被破坏之后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损害的财产恢复到被破坏前状态的一种责任方式,适用于侵权领域。比如,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的承包经营自主权,组织他人毁弃承包人高秆作物改种低秆作物,承包人即可要求其恢复农作物的原有状态。恢复原状的适用,一般应具备有恢复的可能和有修复的必要这样的条件,如果恢复原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赔偿损失来替代。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在我国实践中最为广泛适用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应以权利人存在实际的损失为前提。我国民事领域中的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人都应当予以赔偿。

  上述六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除这六种民事责任方式外,发包方因违法行为还可以以其他形式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安置补助费纠纷的处理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 “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

· 土地经营权人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6613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