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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18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除特定情形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上述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构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明确,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该规定属于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

  合同无效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对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是部分无效的规定。承包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承包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安置补助费纠纷的处理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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