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30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责任,属民事责任,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承担的是其他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等《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涉及的各种民事合同均应依照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这些承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均适用民法典的相应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债权人仍然需要的,债权人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等等违约责任行形式。赔偿损失,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安置补助费纠纷的处理

· 农村土地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的含义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4594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