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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29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且不符合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所以是无效的。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该互换、转让或者流转无效。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

· 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的签订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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