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14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和经营权人有权自愿、平等地决定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如流转的方式、流转的期限、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转的价款及支付方式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方、经营权人有偿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有权取得相应的对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予以退还。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经过承包方的同意,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从承包方的流转收益中,扣缴相应的税费,或者扣除一部分收益抵顶承包方向其履行的支付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则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

· 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方式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9984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