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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60  
  


  (1)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固定的程序和权限强制性地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其主体仅有国家,除国家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征收权。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民事主体的财产。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对征收征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损害赔偿是指因当事人一方的侵权行为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侵权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征用和非法占用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类行为主要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等。

  (2)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国家实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是其价值的表现形式。因此,土地补偿应当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征收征地补偿费。否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 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则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规定

·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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