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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及造成永久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27  
  


  (1)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亦称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经过审查批准后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即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当然,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耕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倡导和鼓励承包方和经营权人保护耕地、增强地力的同时,对破坏耕地的行为课以法律责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一般是指农业土地质量下降,土地结构破坏等现象,以降低或失去农业用途为标准。主要因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例如建设工厂、采矿取土等。但也不排除因农业经营导致永久性损害,例如严重滥用农药、化学制剂等造成耕地破坏。此外,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造成损害,即使未达到永久性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 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则

· 以其他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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