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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以及严重损害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489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主要责任包括:

  (1)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2)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3)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 强迫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规定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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