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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1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行政,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1)损害赔偿。这里规定的“损害赔偿”系《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应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权主体、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等进行处理,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行政处分。此为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具体课以何种处分,由有权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根据违法的性质、情节严重的程度等决定。

  (3)刑事处罚。这是指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应依据我国《刑法》进行处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包方、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及造成永久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予退还的规定

· 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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