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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保留机动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44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预留机动地的制度初衷是为了化解因人口变化、自然灾害、征用占用土地等情形所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避免经常调整承包地。但在第一轮承包过程中,部分地方存在机动地预留面积过大,少数村干部利用机动地谋取私利损害农民权益等问题。所以在第二轮承包时,中央发布多个政策文件强调严格控制机动地。例如,1997年8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1998年6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3号)规定:“坚决纠正随意缩短承包期、超标准留机动地和高价发包土地等问题,不折不扣地把中央政策落到实处。”199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于违背政策缩短土地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多留机动地、提高承包费等错误做法,必须坚决纠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七条重申、落实了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首先限制机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的5%;其次,若预留的机动地面积未超过5%,则不允许再增加机动地。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没有预留机动地的,亦不能再留机动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七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弃耕抛荒以及严重损害土地、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 承包方、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及造成永久性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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