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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48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属于用益物权,作为民事权利,受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应依《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和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则属国家赔偿范畴,由《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 “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

· 土地经营权出租流转期限以及补偿纠纷的处理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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