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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安置补助费纠纷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297  
  


  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安置补助费与其他土地补偿费用类似,一般是统一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此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安置补助费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安置补助费的目的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前,遇有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形,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为承包地被征收的家庭承包方。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也一般是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农户成员。而其他形式的承包,即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由于承包方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其基于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填补。因此,安置补助费从性质上不应支付给此类承包方,而只能给付被征收承包地的家庭承包方或用于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农户的安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在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只有在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主体。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这种情形下,家庭承包方无权既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也要求给付安置补助费。只有在其放弃统一安置,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的情况下,才存在请求给付安置补助费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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