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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287  
  


  (1)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变化时,有关承包地被征收所发生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归属承包方。

  (2)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上述规定,均涵盖发包方未支付和未全额支付其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要求发包方给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前提是,发包方必须已经收到相关的费用。因为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基于土地征收而发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义务主体,只有在其收到国家给付的相关补偿费用的情况下,其才具有将补偿费用给付有关承包方的义务。

  此外,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的,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可以采取书面的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法律许可的其他形式。虽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并不属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容。而且在事实上,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订立时,一般还不会存在土地被征收的情形。有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往往是在土地征收发生后,承包方与第三方经协商达成。因此,上述所指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订立。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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