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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7-04   浏览量:318  
  


  一地数包,是指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他人订立两份以上承包合同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对由此引起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规定了分别处理的原则:

  (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在数个合同都成立并且有效的前提下,应当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确立土地经营权的归属。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可以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取得。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如果在同一块土地上成立的两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均未登记,则要看合同的生效时间。哪个承包方的合同成立时间最早,该承包方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规定是物权排他效力的体现。

  (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即如果根据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依据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但是,如果在争议发生后,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情况下,一方强行占有土地,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予支持。因为争议的发生,就意味着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方强行占有土地,属于非法占有的侵占行为,不发生占有的法律效果,其所谓的“占有”,也就不能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经营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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