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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2   浏览量:810  
  

  《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解本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包括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制度。当然,民事诉讼法中上述有关规定也不是完全适用行政诉讼法,有些性质上并不能适用行政诉讼的,如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民事诉讼法关于终结诉讼的这一项情形客观上不能适用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01条未列举的诉讼制度,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14章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了上诉状的内容,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行政诉讼。

  (3)民事诉讼法中有些诉讼程序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如果不符合行政诉讼性质的,不适用于行政诉讼。如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由于行政诉讼法原则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民事诉讼法的这一条规定不适用。

  (4)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程序,检察院对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各环节的检察监督,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程序和期限,以及第210条规定的调查核实权、第212条规定的制作抗诉书、第213条规定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等。当然,有个别性质上无法适用于行政诉讼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除此之外,都适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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