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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费用的范围及负担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2   浏览量:925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费用。诉讼费用是现代各国诉讼法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与诉讼权利一样,关系到诉讼者的利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一、行政诉讼费用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2006年12月8日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这是指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该案件时,由原告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有异议裁定不服,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其他诉讼费用,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规定,主要包括:(1)申请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行政诉讼费用的负担方式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也就是说,我国行政诉讼费用主要有两种负担方式:

  1.败诉方承担。败诉方承担是诉讼费用负担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各国诉讼立法中,大都采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纠纷是由败诉方不履行义务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理应由败诉方负担案件诉讼费用。败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也算是一种经济制裁,有助于加强法制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有下列几种具体情形:

  (1)案件审理终结时,判定应由当事人某一方承担责任的,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2)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3)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2.双方承担。双方承担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在诉讼中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分担的适当比例,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例如,人民法院判决部分撤销的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有责任,按照“责罚对应”的原则,双方都应承担诉讼费用,从中接受教训。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当事人部分败诉的,承担部分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分担原则,有助于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合理公正地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同时,应当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上交各级财政部门。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只对诉讼费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诉讼费用的范围、标准、计算方法、负担原则等,还需要以单行法另作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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