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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2   浏览量:859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加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的问题。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予以有效保护的重要途径。

  外国律师的律师资格是外国法律赋予的,外国律师是外国司法制度的体现者,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是不能允许外国律师出席本国法庭参加诉讼的,否则就无异于让外国律师介入本国的司法审判权。此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但是一般来说,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因而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代理诉讼,也往往无助于案件得以顺利解决。如果要委托律师代理,只能委托中国律师。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代表机构按照与中国律师事务所达成的协议约定,可以直接向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出要求。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上述第1款、第2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行政诉讼法》规定仅在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而非官方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更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采取的强制措施

· 权利人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规定

· 行政诉讼“一次再审”制度及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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