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涉外行政诉讼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12   浏览量:968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是涉外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也是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时,除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根据涉外案件的特殊性,适用其特有的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它是处理国际关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这一原则包含以下两个含义: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与中国公民、组织按照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有同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第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参加诉讼,享有与中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行政诉讼权利,承担相同的行政诉讼义务,不能因其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就有所歧视或有所照顾。

  应当指出的是,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适用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法律上实体权利是否同等取决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

  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使我国公民和组织在他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他国公民和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对等。

  对等原则具有如下含义:第一,该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限制的对等。第二,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即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该种限制无论是采用立法形式,还是司法诉讼实际限制,因都是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所以,我国将根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

  对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对外交往、对外处理国际事务的一项基本政策,主要是为了各国间相互尊重主权,有利于各国间平等交往。我国在涉外诉讼中实行对等原则,一方面可以维护我国的主权,另一方面也能保护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外进行行政诉讼时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 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采取的强制措施

· 权利人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规定

· 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管辖、申请期限、受理与审查

·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2957 second(s) , 63 queries